依指令之规定( Article 1.2 ),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。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、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,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、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,都称之为 [ 机械 ] 。
[ 机械 ] 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、处理、运搬、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。
此外,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,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 [ 保安零组件 ],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。
自1995年1月1日起,销往欧洲联盟(EU)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,方得合法销售,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。目前的机械指令(98/37/EC,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),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/392/EEC,及后续修订的指令 91/368/EEC,93/44/EEC,93/63/EEC。
二,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?
依指令之规定,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
1.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/或运送设备,无论负载与否,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。
2.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,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。
3.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。
4.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。
5.蒸汽锅炉、槽与压力容器。
6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,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。
7.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。
8.轻武器
9.汽油、柴油、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。
10.运输工具:是指那些借着公路、铁道、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/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,均应视为运输工具。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。
11.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。
12.公共或私人运输用,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。
13.农业森林曳引机。
14.特别为军用或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。
15.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,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。
三,办理时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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